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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牧糞尿回歸農地法規沿革
民國63年07月11號
水汙染防治法
事業、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,排放廢(污)水於地面水體者,應符合放流水標準
法規連結
民國63年07月11號
民國88年06月29號
土壤處理標準
國內第一個畜牧廢水回歸農地法規 標準嚴苛,無申請核准案例
法規連結
民國88年06月29號
民國91年04月15日
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
需用槽車清運(運送前通報、車輛搭載GPS) 推行至今全國核准通過60場 推行至今屏東核准通過0場
法規連結
民國91年04月15日
民國104年5月
屏東縣養豬污染處理圓桌論壇
會議重要結論之一:「畜牧廢水具有許多養分,應適當處理後回歸農地資源化利用,不應排入環境水體造成水污染」
民國104年5月
民國104年11月24號
沼液沼渣農田肥分利用
厭氧停留時間須符合規定、沼氣妥善收集 推行至今全國核准通過超過400場
民國104年11月24號
民國106年12月27號
符合放流水標準回收使用
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,作為花木、蔬菜等植物澆灌
民國106年12月27號